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恢1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与被执行人方玉成、何春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玉成汇款了15000元,现在温小青向本院申请用被执行人方玉成的钱领取执行案款14320元。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温小青 | 14320元 | 申请执行人陈建将债权转让给温小青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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