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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温小青发放执行案款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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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9-18 17:43:0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恢1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与被执行人方玉成、何春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玉成汇款了15000元,现在温小青向本院申请用被执行人方玉成的钱领取执行案款14320元。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发放金额(元)

原因

温小青

14320元

申请执行人陈建将债权转让给温小青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陈敏新             联系电话:18073060992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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