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因探望女儿受阻拒付抚养费?岳阳县法院温情执行化解纠纷
分享到:
作者:吴尚  发布时间:2024-09-19 17:21:04 打印 字号: | |

“法官,依依给我打电话说要去接她回家,但我怕接她的时候会和前妻发生冲突,可以占用你下班后的时间,陪我接依依回来吗?”

一个工作日的傍晚,忙碌了一天的岳阳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正打算收拾东西下班回家,申请人陈某的电话却打乱了他的计划。明白了陈某顾虑后,执行法官笑着回道:“执行工作没有‘打烊’一说,我们现在就出发!”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二人原本是夫妻,二人离婚后女儿依依跟随陈某生活。因李某认为陈某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权,甚至唆使依依与自己保持距离,遂不予支付抚养费,陈某因此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认真查阅案卷,执行法官发觉该案并不是简单的涉抚养费纠纷的执行案件。原来,之前陈某与李某曾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此次也不是陈某第一次来法院申请执行案涉抚养费。为防止双方后续再次因抚养费等相关问题来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工作,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法官,我不是不想出抚养费,但是陈某经常不让我见依依,也不让依依来我这里住!”李某认为,是陈某在日常向依依灌输了排斥自己的观念,导致自己与依依产生了隔阂。

“我们从来没有不让李某探望依依。”陈某表示,李某可以随时来探望依依,不与李某同住是依依自己的要求。

了解到案件症结后,岳阳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该院执行局局长亦专门组织双方开展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因探望权问题争执不休。执行法官先是对双方进行安抚,表示双方因探望权争吵恰恰体现了双方对爱护,随后进行普法,告知陈某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同时告诉李某不应强硬要求女儿与自己同住,而是慢慢用爱感化。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理和劝导,陈某与李某终于就依依的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探望方式及时间做好协商。随后李某主动履行了今年未支付的抚养费,陈某亦按照协商将依依送往李某住处。然而当日下午,因为依依思念爸爸,多次联系陈某要其将自己接回,这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挂断陈某电话后,执行干警与陈某相约来到李某住处,并再次组织李某与陈某进行沟通协商。

一方面,执行法官对李某担忧其无法探望依依的相关问题进行释法,并告知其之后可以如何主张探望权;另外一方面,执行法官也告诫双方当事人,探望权的行使不仅是一方行使的权利、一方需要配合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探望权的有序进行事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希望双方站在未成年子女的角度上,放下之前的矛盾,友好沟通,确保探望权的有序进行,共同呵护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在执行法官的组织协调下,陈某将依依接回了自己家,双方也并未因此发生争吵,这场因探望孩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在涉及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中,通常还伴随着探望权的纠纷和争议,因此在涉抚养费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简单的将抚养费执行到申请人账户上并不能案结事了。如无法彻底化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间的激烈对抗情绪,可能会出现抚养子女的一方每年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的尴尬局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设立探望权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不考虑子女的意愿甚至强行将其带出以行使父或者母探望的权利,都与立法的初衷相背离。因此,在处理涉探望权纠纷的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就探望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