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4)湘0621执14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兴达汽配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到位1044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执行款汇入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的银行账户中。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拟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将10448元执行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张建国 |
10448 | 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执行款汇入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的银行账户中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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