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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张为英发放案款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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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0-28 17:04:3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婉婷与被执行人王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执行到位1253.77元。因申请执行人李婉婷系未成年人,故上述执行款需汇入其法定代理人张为英(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拟将1253.77元执行款汇入其法定代理人张为英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发放金额(元)

发放原因

 

 张为英

 

1253.77

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人,执行款需汇入其法定代理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28   

 

本院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邮政编码:4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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