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婉彤与被执行人王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到位1640.47元。因申请执行人李婉彤系未成年人,故上述执行款需汇入其法定代理人张为英(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拟将1640.47元执行款汇入其法定代理人张为英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张为英 |
1640.47 | 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人,执行款需汇入其法定代理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8日
本院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邮政编码:41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