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减轻群众诉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举措。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筻口法庭充分运用“诉前调解+当场履行”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3月,闫某通过微信在侯某处购买一种“能瘦的胶囊产品”,后闫某发现该产品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系“三无产品”,故闫某便将侯某告上法院,要求侯某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调解过程中,侯某认为闫某系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释法明理,分别与原被告多次做调解工作,指出侯某作为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消费者负责。同时向闫某指出其行为并非实际消费需要,其购买行为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浪费司法资源。经过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即转账履行了赔偿义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前”,岳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诉前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着力减轻当事人诉累,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把“如我在诉”做深做实,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