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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刘红霞发放案款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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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6:2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5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青松领取2024年度生活及医疗必须费用23000元且无可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特委托其妻子刘红霞代为领取。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发放金额(元)

原因

刘红霞

23000元

代李青松领取生活必须费用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联系人:曾映菘       联系电话:17742506543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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