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湘0621执17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香与被执行人李斌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需向案外人谢会艳支付被执行人李斌芬必要的生活费2600元。现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特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