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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谢会艳发放案款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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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5:12:5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湘0621执17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香与被执行人李斌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需向案外人谢会艳支付被执行人李斌芬必要的生活费2600元。现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特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